当前位置:首页>案件快讯
儿童返校遭遇车祸 托管中心应否担责
发表日期:2015-11-16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基本案情】原告的儿子小程系被告吴某开办的儿童托管中心(无相关开办手续)的一名学生,被告负责小程在该托管中心期间的吃住、接送、辅导作业等,小程每星期回家一次。20091029日中午,小程在没有得到被告管护的情况下独自从某小学返回该中心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小程死亡后,原告通过调解从肇事者处获得赔偿款15万元。

原告称由于被告管理混乱造成小程在放学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原告闻此噩耗痛不欲生,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万元及事故未得到全部赔偿的补充赔偿金2万元。被告称其没有接送小程的义务,对其死亡没有过错。况且原告的损失已经获得了赔偿,综上,原告无权再向被告提出赔偿的要求。

法院裁判】本案所涉儿童托管中心未依法成立,该中心的实际开办人被告吴某应对其所托管的儿童在其承诺或约定的、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管理保护、教育等职责。本案被告依照其与原告的约定、承诺,其负责受害人小程的接送、吃住和必要的作业辅导等管护职责。因其过错致使小程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其应在肇事者赔偿不足的范围内,结合其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补充责任。事发当天,被告理应及时接送受害人,但因其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受害人遭受第三人侵害,发生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有较大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对第三人未能赔偿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在刑事案件中,就精神损害赔偿之外的损失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裁判时应予认可。本案原告在调解协议中让步导致“少赔”是其处分权的体现,其不可就该“少赔”部分要求补充责任人即本案被告承担。

法官后语】当前,由于家长工作繁忙等因素催生了一批儿童托管机构,其具体职责应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主要是接送儿童、辅导其做作业、适当的看护等,有的还提供吃住。《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儿童托管机构对于其接受托管的儿童具有法律的及约定的托管责任,当该儿童遭受儿童托管机构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应该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托管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第三人的赔偿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侵权人求偿,如果获得全部赔偿,权利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求偿。一般而言,补充责任人在下列情形才会实际承担责任:(1)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是谁;(2)侵权人下落不明;(3)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4)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受偿;第二,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是有限的,要根据其过错、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本案对家长和儿童托管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家长应当配合儿童托管机构工作,不能一“托”了之,儿童托管机构也应当多与家长联系沟通,确保儿童安全无“盲区”。


【打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