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五庭移送的(2016)苏07民终3352号上诉人:颜士年;被上诉人:胡其建,朱礼平,霍乙云,夏海云,刘永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需要对 申请人胡其建申请对2011年12月20日颜士年与朱礼平签订的售房协议以及2011年12月28日出具给颜士年的收条上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在2012年1月31日之后形成 进行鉴定。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及《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由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备选机构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
|